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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 月 2024
勞工保險
避免悲劇重演:勞工保險如何保護工程公司及員工(附真實案例分析)

在工程行業中,負責人面對的不僅是工程項目的進度和質量,還有法律要求的壓力。購買勞工保險,雖然看似是額外的開支,但實際上卻是對自身及公司未來的最佳投資。本文將探討勞工保險的必要性,並通過具體案例,說明其如何幫助工程公司減少法律風險和財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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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未來:勞工保險在工程行業中的角色與案例分析

 

 

前言

 

在工程行業中,負責人面對的不僅是工程項目的進度和質量,還有法律要求的壓力。購買勞工保險,雖然看似是額外的開支,但實際上卻是對自身及公司未來的最佳投資。本文將探討勞工保險的必要性,並通過具體案例,說明其如何幫助工程公司減少法律風險和財務負擔。

 

 

不購買勞工保險的法律風險

根據香港法例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第 40 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簡稱勞保),以承擔法律責任。無論僱員的合約期、工作時數或工作性質如何,若未購買勞保,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若僱員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僱主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僱員補償條例》第24條甚至規定,在次承判商的情況下,總承判商也需對其僱員負責。這些法律條款強調了勞工保險的重要性,能幫助公司避免法律糾紛和高額賠償。

 

 

工程行業的特殊性

工程行業的特點在於常常聘用大量散工,而這種僱用模式使得自僱人士與僱員的身份界線模糊。許多工程公司因為希望節省成本,往往將員工視為自僱人士,從而不為其投購勞工保險。然而,當這些「自僱人士」在工作中發生意外時,他們會向工程公司追討賠償 (即使當初的合作形式混淆不清)。由於缺乏對勞工條例的認識,工程負責人在糾紛發生時,往往會無法確定自己的法律責任,這將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風險。

 

 

法律責任的模糊性

許多工程公司負責人對勞工條例的理解有限,無法清楚知道自己對受傷僱員的法律責任。當工作人員受傷並尋求賠償時,缺乏勞工保險的工程公司,往往會感到恐懼,選擇私下賠償以免進一步的麻煩。事實上,根據法律,僱主的賠償責任是有明確計算方式的。如果公司有購買勞工保險,保險公司便能夠聯同勞工處,或由第三方的獨立機構(如公證行)協助承建商與受傷僱員進行合理的溝通和談判,甚至提供法律支持和調查服務。相反,如缺乏勞工保險,則無法享受這些保障,最終可能導致財務上的重大損失。

 

 

真實案例分析:室內裝修工程的教訓

某工程公司在一項總額為港幣5萬元的室內裝修工程中,未為工人購買勞工保險,僅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在工程進行期間,一名師傅在進行打拆工程時,不幸遭到從高處掉落的石屎壓傷背部。儘管傷勢輕微,師傅仍需到醫院進行檢查。由於該工程公司沒有購買勞工保險,且對《僱員補償條例》的内容不熟悉,未能清楚了解作為僱主在工傷意外中需對僱員承擔的補償責任,最終導致後續問題的出現。

 

 

 

事件經過:驚人的賠償金額

 

師傅因背部受傷請了5日病假。起初,工程公司並未意識到,此次意外將會引發一系列因未投保勞工保險,而產生的潛在風險。直至在師傅的病假結束後,他重返工作崗位,並向工程公司提出索償,包括醫療費及薪金損失等賠償,甚至提出要求精神損失等賠償,總額達港幣3萬元。此時,工程公司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程度。考慮到師傅的日薪為港幣2,000元,五天的工資合計為港幣1萬元;這筆港幣3萬元的索償對工程公司而言,無疑是一筆突如其來的重大開支。

 

 

 

保險理解的誤區:第三者責任保險與勞工保險

 

該工程公司只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但負責人卻錯誤地以為該保險的保障範圍涵蓋所有的僱員及自僱人士。實際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條款中明確列出了除外責任,並不包括在工程中工作的所有僱員及自僱人士。

 

以下是相關條款的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條款以保險公司提供的內容為準):

 

4.6.1 The Insurers shall not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liability for death, bodily injury, illness or disease arising out of or in the course of undertaking any activity in connection with an insured Contract in respect of:

a) any person employed directly or independently by the Employer or any contractor and/or sub-contractor of any tier; and

b) any person to whom any part of the Insured Contract has been subcontracted,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self-employed person(s) and/or sole proprietor.

 

以上條款的主要意思是,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不包括以下情況:

  • 任何由僱主或承建商(包括所有層級的分判商)直接或獨立僱用的員工。
  • 任何負責承保工程的部分工作外判的人,包括自僱人士和獨資經營者。

 

這意味著,如果這些人因工作受傷或生病,保險公司將不會賠償。

 

而能夠為僱員提供法定列明保障的保險是勞工保險。勞工保險專門涵蓋對僱員的保障,確保在工作中發生意外或疾病時,僱員能夠獲得法定的相應賠償和支持。

 

相關條款内容如下(僅供參考,具體條款以保險公司提供的內容為準):

 

The Insurers will subject to Policy Limit of Indemnity and to the terms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contained in or endorsed on this Policy (all of which are hereinafter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 “the Terms of this Policy”) indemnify the Insured against his legal liability in respect of such bodily injury or death under the Ordinance and independently of the Ordinance to pay compensation and damages and claimant’s costs and expenses and also indemnify the Insured against costs and expenses incurr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Insured with the Insurers’ written consent in connection therewith.

 

以上條款的主要意思是:

 

保險公司將根據勞工保險保單的賠償限額以及保單中的條款、除外條款,保障《僱員補償條例》下列明僱主對僱員因工受傷或死亡所需負上的法律責任,每宗事故以法定最高限額為準。但需留意如保單附有特別列明的除外責任及條款,僱主便可能需要自行承擔該除外責任所有的工傷賠償。

 

 

 

法律後果:勞工處的介入

 

後來,這位師傅向勞工處提出申訴。當勞工處要求工程公司提供勞工保險的投保證明時,發現該公司沒有購買勞工保險,已違反相關法律。隨後,勞工處決定對該工程公司展開調查,並於一個月後發出檢控通知。

 

此時,師傅聲稱因工傷導致持續的手痛和腰痛,嚴重影響日常工作,要求賠償金額從最初的港幣3萬元增加至港幣10萬元。儘管工程公司負責人對師傅傷勢的真實性感到懷疑,但由於沒有投保勞工保險,無法得到保險公司和法律顧問的支持,讓他感到非常無助,面對巨大的財務壓力與法律風險。

 

這名負責人每天無法安睡,心中充滿焦慮,不停地四處尋求意見和協助,擔心未來可能面臨的賠償責任和法律後果。這一切都提醒了他,適當的保險保障不僅是合法的要求、對僱員的責任,更是避免財務風險的重要措施。

 

原本總額僅為港幣5萬元的室內裝修工程,卻因沒有購買勞工保險,導致公司面臨近港幣10萬元的賠償要求。這一事件不僅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造成了重大影響,也凸顯了勞工保險在保障僱主和僱員之間的重要性。

 

以上案例取材自真實事件,僅供參考。

 

 

結語

總結而言,對於工程公司負責人來說,購買勞工保險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對自身和公司的保護。透過勞工保險,能夠減少法律風險,獲得必要的法律支援,避免不必要的財務損失。

 

在不確定的工程環境中,勞工保險是每位負責人不可或缺的保障,確保在發生意外時能夠妥善應對,維護公司穩定營運。讓我們共同為安全和合法的業務未來而努力,確保每一位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