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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 月 2024
勞工保險
僱主可以不買勞工保險嗎?

勞工保險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這些保險為僱員及僱主提供了必要的工傷賠償及法律保障。然而,一些僱主可能基於各種原因選擇不購買勞工保險。到底這是出於降低成本的考量,還是實際在法律上真的有相關豁免呢?或者,是否只要滿足特定條件就能夠不買勞保呢?本文將探討購買勞工保險的必要性及相關法律條件,以幫助僱主在選擇時能夠作出明智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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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買勞工保險嗎?

 

引言

 

香港的勞動市場以其多元與競爭力著稱,《僱員補償條例》作為保護僱員的重要法規,承擔著保障勞工權益的責任。根據該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此條例亦適用於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的僱員。只要僱主同意接受本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則即使意外發生在香港以外地方,本條例仍然適用。

 

勞工保險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這些保險為僱員及僱主提供了必要的工傷賠償及法律保障。然而,一些僱主可能基於各種原因選擇不購買勞工保險。到底這是出於降低成本的考量,還是實際在法律上真的有相關豁免呢?或者,是否只要滿足特定條件就能夠不買勞保呢?

 

本文將探討購買勞工保險的必要性及相關法律條件,以幫助僱主在選擇時能夠作出明智的決策。

 

 

勞保真的只是為了員工?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的規定,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勞保,以承擔其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下的責任。未投保的僱主將禁止僱用任何僱員,無論其合約期、工作時數、全職或兼職、長工或臨時工。

 

法律責任

 

如果僱主不依法例投購勞保,將面臨嚴重後果:

 

  • 法律違例:即屬違例,若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 附加費用:根據香港法例第365章《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A條,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 持續法律責任:倘若僱員在工作期間遭遇意外以致傷亡或罹患法定職業病,僱主仍須負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的法律責任。

 

保障僱主自身的必要性

 

投保勞保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保障僱主自身的重要措施。若發生意外,保險可協助僱主減輕賠償的金額與法律風險。

 

經濟損失的風險

 

一位清潔工人在完成清潔工作後,正前往更衣室的途中不慎被地上的碎石絆倒,導致脛骨骨折。經醫生診斷後,該工人被要求休病假長達兩年。當時,工人的月收入為HK$17,000。

 

在受傷期間,該工人尋找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並最終向區域法院提出索償。工人成功獲得工傷賠償約HK$280,000,並且其律師費用由賠償中支付。

 

此外,工人的律師還以普通法追討向僱主索取金額達HK$1,000,000的賠償。這筆賠償主要用於補償工人因受傷而造成的失去工作能力及精神損失。

 

此案例突顯了沒有購買勞工保險所可能導致的重大經濟損失與精神壓力風險。若該僱主購買了適當的勞工保險,將能夠有效地降低由工傷引起的賠償金額及相關法律責任,幫助僱主免受財務危機及法律糾紛的困擾。

 

法律責任的風險

 

有清拆工程承辦商及運輸公司的經營者因未遵守相關條例的規定而在裁判法院被判罪。前者被判處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和罰款二千元,後者則被判監禁六個月。這些案例清楚地顯示了沒有購買勞工保險可能導致的法律責任風險。

 

 

 

僱主毋須購買勞工保險的條件

 

自僱人仕的定義

 

雖然法例要求大多數僱主必須投保,但如果是以下情況,僱主可以不必為某些僱員購買勞工保險。

 

自僱人仕和Freelancer的定義

 

自僱人仕通常被視為獨立經營的人仕,他們不受僱於任何僱主。因此,僱主不需要為這些人仕購買勞工保險,因為他們不在《僱員補償條例》下受到保障。一些Freelancer及兼職工作者亦屬於這類情況。

 

例如:一位自僱的設計師為多個客戶提供服務,因不屬於任何僱主的僱員,故僱主不需為其購買勞工保險。

 

但是,你該如何分辨他是自僱還是你的僱員呢?

 

清晰區分僱員和自僱人士(或承判商)至關重要。然而,並沒有絕對的方法來明確界定兩者,因為不同行業和公司的慣例及特性各異。

 

因此,在識別僱員與自僱人士時,需考慮多個相關因素,而每個因素的重要性也並無定論。以下是一些由勞工處提供的參考準則:

 

僱員通常擁有的權利和責任

 

  • 工具由僱主提供
  • 無須承擔業務虧損風險
  • 無權自行聘請幫工
  • 僱員補償保險由僱主投購
  • 工作範圍、程序、出勤和工作時間的控制權主要在於僱主
  • 僱主會向稅務局申報僱員的薪俸和安排強積金供款

 

自僱人士或判頭通常擁有的權利和責任

 

  • 自備工具
  • 需要承擔業務虧損風險
  • 有權自行聘請幫工
  • 需要自行安排保險
  • 對工作範圍、程序、出勤和工作時間擁有較大控制權
  • 自行處理稅務和強積金供款

 

重要注意事項

 

僱主不可以單方面將僱員轉為自僱人士或判頭,否則僱員可根據《僱傭條例》中有關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規定,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僱員也可根據普通法,視有關轉變為法律構定解僱(constructive dismissal),向僱主追討解僱補償。

 

結論

 

在聘用工作人員時,僱主需仔細考慮僱員與自僱人士之間的區別,並根據相關法律和指導原則作出適當的判斷。明確界定每位工作人員的身份不僅能保障雙方權益,還能防止潛在的法律糾紛。僱主應參考以上準則,評估所聘用的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因素。如果確認該人員實為僱員,僱主應立即為其購買勞工保險,以符合《僱員補償條例》的要求。

 

不同合約的性質下

 

在某些短期或臨時合約中,僱主可以根據合約條款,合理地不為這些臨時工作者購買勞工保險。

 

 

親屬關係買勞保的問題

 

在無限公司運作中,當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親屬關係時,通常不需要購買勞工保險。法律認為,親屬之間的工作關係具有特殊性,涉及到的家庭成員不受《僱員補償條例》的保護。家庭成員的定義包括配偶或同居者、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同住的孫兒女、兄弟姊妹等,不論這些關係是基於血緣還是領養。

 

當存在親屬關係時,勞工保險也存在另一潛在風險。如果公司老闆和員工是親屬,例如夫妻、父子或兄弟,雖然老闆可能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但保險公司在發現其親屬關係後,可能會拒絕賠償,因為這些人不在《僱員補償條例》的保護範圍内。除非在購買保險時已清楚表明除非在購買保險時已明確表明並獲得保險公司同意將家庭成員納入保險,否則保險公司很可能會拒絕賠償,從而導致爭議。

 

過去有案例顯示,一家建築公司的員工因工受傷,雖然公司為其投保了勞工保險,但最終因親屬關係遭到拒賠,該員工不得不自行承擔昂貴的醫療費用。

 

為降低這類風險,建議無限公司中的親屬關係者考慮以有限公司形式運營,這樣不僅可以避免道德責任問題,還能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總結來說,勞工保險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員工在工作中受傷或發生意外時的權益。然而,對於自僱人士和在無限公司中存在親屬關係的人士,因道德風險的潛在影響,相關的保險安排需謹慎考量。

 

僱主可以考慮安排他們購買個人意外保險及醫療保險等替代方案,但前提是必須確定這些人員不屬於《僱員補償條例》下受保障的僱員。否則,僱主仍必須為員工購買勞工保險以符合法律要求。

 

結論

 

購買勞工保險的重要和必要性

 

在香港的勞動市場中,僱員補償條例為僱員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並確保僱主在法律框架內運作。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自僱人士或親屬關係,僱主有選擇不購買勞工保險的空間。

 

儘管如此,僱主在決定是否購買勞工保險時,應充分考量以下原因:

 

  • 法律責任:未投保的僱主將承擔法律風險,可能面臨高額的賠償責任,例如在《僱員補償條例》下及普通法的賠償責任,僱主將無法依賴保險作為防範,可能要自行承擔高額的賠償金,這對於任何企業來說都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 保障僱員權益:勞工保險為僱員提供必要的保障,使他們在發生意外後能夠獲得合理的補償,從而減輕他們在面對困難時的經濟壓力。這會增加員工的安全感與滿意度,有助於提高工作積極性和忠誠度,進一步提升公司的整體表現。

 

  • 公司聲譽:投保勞工保險不僅符合法規要求,還能提升公司在行業中的形象,吸引更多人才。在現今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擁有完善的保險政策,不僅表明了企業對員工福祉的重視,還能吸引更多優質人才,使企業在招聘中具備更大的優勢。

 

  • 風險管理:即使僱主認為自己的工作環境安全,意外事故的發生卻是無法預測的。勞工保險可以作為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為企業提供解決潛在風險的保障,從而避免在突發事件中承擔過多的經濟損失。

 

基於上述原因,除非已確認員工屬於自僱人士、或存在親屬關係(如在無限公司中),或僱主根本沒有任何員工,否則所有任何僱主聘請任何僱員時都必須購買勞工保險。未能遵從這一要求將使僱主承擔一切後果,不僅會影響企業的經營穩定,還可能對公司的長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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